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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省保定定兴县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371人)

2020-08-28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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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分采取体操式打分法,每个面试组由7名评委组成,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5名评委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得分。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面试合格分数线者,取消其进入后续资格。面试结束后,即时在面试考点公布面试成绩。

4、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个人有效总成绩=笔试成绩×5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50%(保留两位小数)。其中,笔试、面试成绩有一项低于合格分数线,不计有效总成绩。

(五)体检

1、根据个人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岗位按照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程序人员。成绩并列时,优先进入体检程序的顺序为:面试成绩高的、符合岗位专业要求学历层次高的、符合岗位专业要求最高学历毕业时间早的、出生时间早的。

2、面试结束2个工作日后,在报名系统查询总成绩及进入体检程序人员、体检时间、集合地点、注意事项等。

3、体检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招录通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费用由考生自理并直接交体检单位。初次体检不合格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六)考核

1、考核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对通过面试且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做出合格与否结论,考生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人事档案及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同时提供带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到证、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证明(有要求的提供)等资料的原件。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

2、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等相关工作。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私设考核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无故拖延考核时间而影响招聘工作质量或进程。

(七)公示、聘用

1、依据各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及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在定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系统网站和定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另行确定。

2、公示期间有人举报经查实影响聘用以及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在此期间(含选岗)自动放弃者,所空出的岗位依据有效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总成绩并列时,优先递补顺序同优先进入体检顺序。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3、明确工作岗位。公示无异议人员,没有明确工作岗位的,采取定向或选岗的方式加以明确:

(1)应聘综合类的考生,将定向分配到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具体由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

(2)应聘教育类和卫生类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岗,若总成绩并列,优先选岗的顺序同优先进入体检的顺序。每人限选一个岗位,限时5分钟。

4、明确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各一式三份,加盖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县、市人社局审批备案。之后,根据核发的拟聘人员通知办理增编、增人、工资、保险、劳动关系等手续。

5、拟聘人员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除面向“三支一扶”志愿者招聘的岗位不设试用期外,其余人员实行试用期,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新聘人员工资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招聘单位适时通知应聘人员报到上岗或组织岗前培训,应聘人员无正当理由逾15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7、新招聘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限最短为五年,五年内不得调动工作单位。

四、纪律与监督

(一)凡在规定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核、选岗、上岗培训及其他通知时限内,不按时办理手续的人员均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务必保证通讯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构成回避情形时,要自觉、主动回避。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执行回避规定”。

(三)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在纪委监委监督、指导下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严肃招聘纪律。对下列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作弊的、无理取闹、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违反本方案其他情形的。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方案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附件3)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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